企业是否应当为业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导读:
程律师:
2003年9月,我应聘到安庆一药业公司做业务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按照我每月销售收入额的5%提成支付工资。2006年12月1日,公司突然向我发出《解聘通知》,内容是因公司进行改革,原有工作岗位取消,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我停薪解聘。我要求药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补缴2003年9月至2006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但公司却以我是业务员按销售提成获得收入,不属于公司正式员工、因此拒绝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会保险费。请问程律师,我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怎样进行维权?
艾芳
你作为业务员虽然没有与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你的工资报酬由公司按照你每月的销售收入额的5%提成支付,因此,你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在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给你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公司还必须为你补办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如果公司拒绝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办社会保险费,那么,你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解答: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 程玉伟 律师 Email:chengyuweilawyer@163.com 手机:13955668953 网址:www.chengyuw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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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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