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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0-05 01:30:02 人浏览

导读:

失业保险在进行计算的时候,是会根据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的,从而来确保其是能够计算出正确的失业保险的,让其有效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失业保险计算公式是怎样的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失业保险在进行计算的时候,是会根据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的,从而来确保其是能够计算出正确的失业保险的,让其有效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失业保险计算公式是怎样的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失业保险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而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又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

  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二、失业保险筹集方式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

  三、失业保险费用的影响因素

  一是缴费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从国外有关规定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二是费率,即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定率征收失业保险费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上述工资总额,包括了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部分,但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农民合同制工人流动性较强,且离开原单位后可以回乡务农,有一定生活保障,应与城镇失业人员有所区别,采取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办法较为可行。对农民合同制工人采取不同办法,既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与尚不具备城乡一体、待遇统一的现实相适应,这是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失业保险的计算时,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才可以的。好了以上就是失业保险计算公式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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