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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的金额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30 09:03:22 人浏览

导读:

失业保险金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失业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当然了每个地方因为经济发展的原因可能领取的金额是不一样的。那么,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的金额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失业保险金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失业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当然了每个地方因为经济发展的原因可能领取的金额是不一样的。那么,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的金额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的金额规定

  领取金额:

  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770元/月;

  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16元/月。

  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

  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一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十二条 (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2019年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2015年3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纳入范围);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中国在现阶段对于失业人员的基本保障是更上一层楼。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的金额规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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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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