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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宣传问答题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16:13:54 人浏览

导读:

1、什么是失业人员?答:从广义的角度看,失业人员泛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也包括新生劳动力中末实现就业的人员。但是,国家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我省制定的《吉林省失业保险办

1、什么是失业人员?

答:从广义的角度看,失业人员泛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也包括新生劳动力中末实现就业的人员。但是,国家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我省制定的《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中所指的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2、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3、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

答:失业保险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者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剂使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4、哪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答:《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招用、聘用的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这里讲的用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办法》还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治党派,招聘使用劳动合同制职工,也要依照《办法》的规定,为其办理失业保险。

5、怎样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没有固定工资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以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计算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治党派,按其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及其工资额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6、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和我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失业保险待遇通常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是根据核定的期限按月支付失业保险金

二是随同失业保险金按月给付医疗补助;

三是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300元生育补助金;

四是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参与犯罪导致死亡)的失业人员加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是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就业培训和求职的失业人员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

7、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通常指下列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关闭、解散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3)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本人过失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5)职工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职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8、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答: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到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籍所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和相应的求职证明,同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1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从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再次失业时,其缴费时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按重新参加失业保险之日起计算。如前次失业应当领取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未能足期,可与本次失业时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是,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时,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1、对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条例》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隐瞒已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省份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伪造失业登记证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谎报年龄,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

12、失业保险金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失业人员前后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时,如前次失业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13、农民合同制工人如何参加失业保险?

答: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单位缴费额必须由用人单位如数缴纳。

14、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可向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参照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15、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6、失业人员怎样办理失业登记?

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局办理,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户口和原用人单位为其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17、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在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制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18、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03]4号)第五条规定,“凡经本人申请,与企业平等协商,自愿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应视为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9、破产企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人员,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03]4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关闭、破产时,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安置性费用的自谋职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关于参加并轨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8号)规定,已并轨的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期间不进行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再次失业后,按照规定进入失业保险程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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