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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北京的外地人能否申报医疗及大病保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0 03:38:5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一名外地人,已过退休年龄。因所在的企业倒闭中断了医疗保险,后再没有续办。现在已投靠子女,在北京常

  核心内容:一名外地人,已过退休年龄。因所在的企业倒闭中断了医疗保险,后再没有续办。现在已投靠子女,在北京常住。这位外地人能否在北京重新申报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保险呢?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解答。

  如果非本地人在外埠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依据《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是: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进京落户人员,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享受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类人员按照原所在地的规定,享受原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有关异地就医的相关政策及具体手续建议向原所在地人保部门详细咨询。

  如果您未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依据北京市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是: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包括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回京后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提交单位开具的无医疗保险证明或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无医疗保险证明。

  如符合上述参保条件,可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持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主要政策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确定这个时点,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

  另一方面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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