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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乙肝病毒就业遭拒 女大学生怒诉用人单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8 08:04:59 人浏览

导读:

应届大学生小侯被一研究所录取,当她满怀喜悦准备就业时,竟然收到研究所不能安排工作的通知,理由是她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小侯遂将研究所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履行就业协议。16日,记者获悉,密云县法院已受理了这起就业歧视案。女学生侯某为北京
应届大学生小侯被一研究所录取,当她满怀喜悦准备就业时,竟然收到研究所不能安排工作的通知,理由是她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小侯遂将研究所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履行就业协议。16日,记者获悉,密云县法院已受理了这起就业歧视案。

 女学生侯某为北京一所大学2007届的毕业生,取得了日语、工商管理双学士学位。今年4月27日,经该校外国语学院推荐,侯某与北京一研究所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协议约定,侯某到研究所就业,档案转至该研究所,户口迁至该研究所所在地派出所。协议签订后,侯某怀着激动的心情准备就业,不料却横生枝节。

 2007年7月,侯某与研究所联系报到事宜,研究所却以她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为由,通知其不能被录用和安排工作。侯某认为,研究所的行为是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起诉到密云县法院,要求用人单位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且继续履行就业协议书。同时,她要求被告研究所赔偿其因无法正常就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律师说法:

 针对本案,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华律师说,用人单位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决定录用学生工作,如果三方协议中没有附加约束条款,明确规定学生要重新接受体检,体检不合格将不予录取,用人单位就应当接受学生,安排相应的工作,而不能将学生“退回”,否则用人单位将构成违约。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能以学生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为由,拒绝接受学生,这样就构成就业歧视。”马国华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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