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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吗?(全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8 07:06:23 人浏览

导读:

【问题提示】集体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吗?【案情】2002年4月,某服装厂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厂方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从早上8点工作到下午5点,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如果职工在周六、周日被安排加班,厂里将在一周内

  【问题提示】

  集体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吗?

  【案情】

  2002年4月,某服装厂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厂方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从早上8点工作到下午5点,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如果职工在周六、周日被安排加班,厂里将在一周内安排其补休;服装厂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期内安排工间休息各一次,每次20分钟,该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职工每月的工资不低于450元,不包括加班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工资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发放;合同的有效期为2002年4月至2007年4月;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若有违反,必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通过。2003年9月,考虑到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服装厂新建立了一个染印车间。服装厂与新招来的印染车间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自2003年9月13日至2005年9月13日有效,职工的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日工作8小时,从早上8点工作到下午5点,周六、周日为休息日;每月的工资为400元,不包括加班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发放。不久,印染车间的职工了解到服装厂曾与职工签订过集体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职工上午和下午均规定有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并且工资标准要高于印染车间的工资,于是向厂长要求也安排同样的工间休息时间。服装厂认为与印染车间的职工的劳动合同中未规定工间休息时间,既然未约定,就不能安排工间休息。而印染车间职工则认为集体劳动合同应对全体职工有效,应该同时适用于印染车间职工,遂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按照集体劳动合同的标准来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服装厂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效力高于普通劳动合同的效力,特别是在劳动待遇方面更是优先于普通劳动合同,故该集体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于印染车间职工,裁决服装厂按照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给印染车间职工安排工间休息时间,并且自裁决生效时起向印染车间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分析】

  依据《劳动法》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从上述案情我们可以知道,首先,集体劳动合同应对企业全体职工有效。只要是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什么时候进人企业工作的,只要是在集体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企业的集体劳动合同就应对其适用。本案中,服装厂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厂方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经过了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通过,合法有效,应适用于服装厂全体职工。印染车间虽然是新建立的,但它同样是服装厂的组成部分,其职工也是服装厂全体职工的一员,集体劳动合同对印染车间职工应当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因此,印染车间职工也应遵守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对于集体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而普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按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其次,由于集体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间休息时间而印染车间职工的劳动合同中却没有约定,并且其最低工资标准也高于印染车间的职工,也就是说服装厂集体劳动合同的劳动条件高于普通劳动合同,印染车间职工也应享有同样的工间休息时间和劳动报酬待遇。

  假如印染车间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间休息时间和劳动待遇标准高于集体劳动合同的约定,服装厂是否可以要求按照集体劳动合同的标准来执行呢?答案是否定的。对于普通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高于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劳动合同的规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一方倾斜性保护的基本精神。

  【律师提示】

  在集体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基本标准上不一致时,应当按照较高的条件来执行。劳动者应当联合起来主动和用人单位协商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以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35条

  《劳动合同法》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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