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业、退伍军人、知识分子“农转非”家属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导读: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函[1998]6号
苏州市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复退军人等推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社保[1998]77号)和《关于知识分子“农转非”家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发待遇的请示》(苏社保[1998]93号)悉。现根据1998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第2次修正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答复如下:
一、关于转业、退伍军人等推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问题
1.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基数,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1992年至1995年间历年省和职工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确定。1996年1月1日以后推算储存额的基数,按照我厅公布的当年度各地计算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确定。
2.转业、退伍军人等推算储存额应与企业职工推算储存额一样,作为过渡性养老金单项记载。职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时,推算储存额不能继承;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规定》第二十条第(二)、(三)项条件,一次付清的全部储存额,是指1996年后职工本人的实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包括推算储存额。
二、关于知识分子“农转非”家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发待遇问题
知识分子“农转非”家属在1998年6月底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生活费。1998年6月底前参加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底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照《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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