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过失造成的伤残是否算工伤?
导读:
涂律师:
2003年11月经别人介绍我到某县建筑公司打工,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1月12日当我在检修设备时,另一民工推上电源开关,设备突然起动,将我左手食指轧断,造成伤残。治愈后,多次要求该公司解决伤残待遇,均遭到拒绝。他们声称:事故原因是出于意外而非生产事故,因此不能认定因工伤残。请问:因第三人过失造成的伤残是否算工伤?要求该公司支付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是否合理?
黄先生
黄先生:
一、我国的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除外),只要有损害结果,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劳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时报告,确定事故性质。从本案分析,该公司以事故是因第三人过失造成为由,未及时上报,擅自确定为非工伤事故,拒绝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据你讲述的情形分析,基本符合此条规定,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或其亲属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在未进行伤残鉴定前,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生活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要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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