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假期发生车祸是否应该认定工伤
导读:
教师假期发生车祸是否应该认定工伤
三方纠缠十年一朝调解结案
作者:李翔宇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经过法院做工作,假期中发生车祸致残的王老师诉所在学校永嘉县某职业中学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职业中学诉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两件案件在永嘉法院民一庭和行政庭法官的大力努力下,同时以调解方式结案,三方当事人对结果均表示满意,结束了教师、学校、人事局长达十年争执不下的局面。
1994年2月3日,正值学校放寒假,王老师在回家途中乘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老师严重受伤,经诊断为“胸十二椎体压缩性骨折截瘫”。经交警部门调解,王老师获得了一次性赔偿10万元人民币。但因生活不能自理,仍需要继续治疗。2001年11月8日,王老师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要求工伤认定的请求。2002年12月18日,永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王老师为因工负伤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但王老师所在学校对该通知持异议,提起了行政复议,永嘉县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人事局的认定。2003年9月25日,解放军118医院受温州市教育局委托,评定王老师的伤残为特等伤残。同年10月27日,温州市教育局批准王老师为因工负伤特级伤残。
在因工负伤认定后,王老师认为学校应当给予其相应的待遇,但学校由于对工伤认定持异议,拒绝了王老师的要求。2004年9月,王老师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伤残保健金、被扣工资、奖金等合计277800.37元,法院于9月27日立案受理。在得知王老师将学校告上法庭后,对工伤一直持异议的职业中学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人事劳动局推上法庭,认为人事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要求法院撤销人事局的工伤认定,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受理了学校起诉。
法院受理这两件案件后认为,由于当时针对工伤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一旦撤销,对王老师极为不利。为使案件尽快得到妥善解决,法官们一致认为,要尽最大努力做好调解工作,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此后,行政庭、民一庭多次召集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永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也极力配合法院工作,多次向学校解释、沟通,争取理解。经努力,4月6日,王老师与所在学校达成调解协议:“永嘉县某职业中学一次性给付王老师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至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前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被扣的工资、奖金等费用20000元;王老师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晋级,晋级后即行办理退休手续。在王老师退休后,学校要对其按正常退休人员对待,王老师自愿放弃其他待遇,但应当享受的、由财政部门负担的工伤待遇,学校要给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随后,职业中学主动撤回状告人事局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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