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加班受伤定工伤 单位告劳动局
导读:
因不服被告固镇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黄某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近日,原告某木业公司将作出工伤认定的固镇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行政被告席。
第三人黄某与原告某木业公司于2006年8月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20日间,原告公司因订单及午收原因全厂放假,第三人黄某和其小组成员在单位放假期间自发组织到单位干活,2008年6月3日晨8时许,黄某在锯边车间工作时,不慎将右手锯伤。当天,其被原告公司送进解放军123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电锯伤,住院14天。2009年5月5日黄某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向被告固镇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9年7月16日,被告作出(2009)053号固镇县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黄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原告不服申请复议,固镇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固政复(2009)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工伤认定书确认黄某为工伤的认定。原告不服复议决定,遂向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提起行政诉讼。
固镇县人民法院认为,从被告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第三人确实是在全厂放假期间干活受到事故伤害。但鉴于原告单位对第三人等人加班未加制止,实际是一种默许,职工在非工作时间主动加班并未被法律所禁止,且第三人的行为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六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时间”应作宽泛理解,可以扩大为职工为多生产而自愿加班时间。
结合《工伤保险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精神补偿”的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确认案件中,应遵循立法宗旨,对《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应作出有利于保护职工弱势群体的解释,因此,被告作出认定第三人属工伤的实体结论是正确的,但被告在第三人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没有向原告单位告知并送达反举证通知,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原告认为剥夺了其反诉权利,属程序违法。虽然被告认定工伤实体上是正确的,但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影响实体公正,显然应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这样,被告因为缺少一步程序没走,就要重新再作出工伤认定,第三人又要走申请鉴定的老路,耗费时间精力,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低保户死亡后没有补助。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金,不是低保老人丧葬费补贴金,按规定没有。农村低保户被纳入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享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一些扶贫政策
分包单位不可以再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将承揽到的分包作业再分包给其他的公司,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行
个人清包工通常不需要资质。清包工是指业主自行购买所有材料寻找装修公司、装修队伍或者劳务公司、工程服务公司施工的工程承包方式。业主无需具备资质,装修公司、装修队伍
2022年北京社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基数范围在3613元-26541元之间,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则为5360元到29732元之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则为4713元到2
女性职工的社保若到了退休年龄没有缴纳够10年的,可以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手续。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
企业缴纳五险一金的费用还是可以减免的,但是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减免,有关部门是不会主动对其进行减免的。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