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5元钱换来十级伤残
导读:
两个年过半百的老人居然为买猪肉找零问题起纷争,最后导致顾阿姨受伤,评定十级伤残。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猪肉小贩老张赔偿顾阿姨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1.4万元。
今年55岁的顾阿姨退休在家,每天她都要到小区附近的菜场去买菜。2008年5月20日,顾阿姨到老张的猪肉摊上买肉,称下来一共20.7元。顾阿姨给了钱后回家。到家后,顾阿姨认为老张少找了她5元,又返回肉摊。老张坚持自己没给错,两人为此争执起来。顾阿姨见老张硬是不肯给钱,于是她拿了摊位上的猪肉放在自己自行车的车篮内。老张看顾阿姨私自拿肉,冲上去想抢回来,两人在推推拉拉中,顾阿姨脚底打滑倒地受伤。其左髌骨骨折落下残疾,医院治疗花费了几万元。为索赔偿,顾阿姨诉至法院,要求老张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4万元。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的伤残等级等进行评定,结论为:顾阿姨遭外力作用致左髌骨骨折,予手术内固定治疗,目前左膝关节功能活动障碍,相当于一肢功能丧失10%以上,评定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根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因争夺猪肉带到了原告的自行车,原告摔倒在地,左腿膝盖处摔伤,并由被告陪同原告前往医院看病。笔录可以证实并非被告直接的推搡导致了原告倒地受伤,但双方在争夺猪肉过程中因被告用力而导致原告倒地属实。其行为与原告的受伤有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但本起事故的发生原告本身亦有过错。一则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找零有误,二则即使被告找零有误,原告亦应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而不是多次强拿被告的猪肉;且菜场内道路湿滑,原告自身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本院根据事实经过、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据此,在合理金额和项目范围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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