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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8 12:17:06 人浏览

导读:

在上下班期间有些情况是属于工伤,而有些情况又不属于工伤,那么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呢?劳动者可以到哪些机构去做工伤鉴定?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上下班期间有些情况是属于工伤,而有些情况又不属于工伤,那么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呢?劳动者可以到哪些机构去做工伤鉴定?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上下班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申请工伤认定有以下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工伤认定机构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三、交通事故工伤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1、第一时间报交警110,索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证明);

  2、不知道工伤事故怎么处理的双方报各自保险公司;

  3、等待保险公司派员现场查勘,填写现场查勘记录;

  4、准备有效行驶证、驾驶证正副本、被保险人身份证、保险单(含商业险和交强险保单)四件套手续,必须索取对方交强险保单复印件。交给4S店专业保险工作人员即可;

  5、主要责任方垫付两车损失费用,手续齐备后交保险公司报销。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上下班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的相关知识,不予认定工伤一本有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以及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况。但并不是除了这三种情况外都属于工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判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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