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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食堂用餐摔伤算不算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2 12:43:16 人浏览

导读:

员工张某在单位食堂午间用餐时,不慎滑倒摔伤,被认定工伤,单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2003年2月15日中午,张某在单位食堂用午餐时,被食

员工张某在单位食堂午间用餐时,不慎滑倒摔伤,被认定工伤,单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
上海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
  2003年2月15日中午,张某在单位食堂用午餐时,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致其左股骨颈骨折。去年4月,张某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同年12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但是其所在单位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该单位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在法庭审理中,这家公司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而摔伤,且张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张某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辩解,张某与原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午餐时间应视为工间休息时间,张某到原告食堂就餐,可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被告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所属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受伤作出工伤认定。被诉工伤认定张某与原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张某在原告食堂用餐时滑倒受伤的事实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被告认为午餐时间可视为工间休息时间,张某在食堂用午餐可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其作出工伤认定适用法律也并无不当。因此,原告诉请撤销工伤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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