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赔偿流程
导读:
因工作伤残的职工在进行医疗后,其费用将得到一定的赔偿,但是这个赔偿是怎么样的呢?这个赔偿是向谁索要呢?这些问题给需要工伤赔偿的职工及其家属带来了深深的困惑以及加大了他们保护自身应得利益的困难程度。所以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上海工伤赔偿流程的有关知识。
一、赔偿标准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896元的,按3896元确定。
3、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2011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70%;六级伤残:60%。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10个月;九级伤残:8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且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20个月;八级伤残:15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死亡赔偿标准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1、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44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42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39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370元/月。
2、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0元/月。
3、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三、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30天;不收费。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上海工伤赔偿流程的有关知识,有了上诉内容,相信大家对上海工伤赔偿流程已经有了清晰的了解,小编提醒各位要注意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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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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