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解读 > 长春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近日开始执行新标准

长春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近日开始执行新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1 14:22:18 人浏览

导读:

长春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近日开始执行新标准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经长春市政府研究,决定从近日起相应调整长春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待遇标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2007年1

  长春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近日开始执行新标准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经长春市政府研究,决定从近日起相应调整长春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

  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待遇标准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73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59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443元。

  二是2007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另外,各县(市)、双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