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照付工资
导读:
核心内容:劳动派遣是一重劳动关系的双层运行,劳动者应当根据这一特性,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派遣员工无工作时的工资纠纷。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5日,高唐某公司因工作需要,急需招用临时性岗位职工10名,遂向当地某劳动派遣公司递交了招工简章。该简章明确派遣岗位:2名警卫和8名设备维修人员,用工期限3年,劳动报酬按计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计算,每月15日支付,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约定了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招工简章的要求和条件,经过10天的宣传、考试、面试、体检后,与派遣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他们派遣到该公司上岗。2013年2月1日,该公司因生产经营处于淡季,对所招用的10名派遣工放假1个月。期间,职工赵某因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在家呆了1个月。回公司工作后,李某要求该公司支付1个月的生活费,遭到拒绝后,他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经开庭审理意见
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依法支付派遣职工在无工作期间的生活费,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法定义务,最后,在仲裁委的主持调解下,劳务派遣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赵某支付了1个月的工资950元。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申请仲裁时对被诉人的确定
劳动派遣中的劳动争议,只限于受派员工与派遣机构或要派企业之间,要派员工与双层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派遣机构与要派企业的争议虽然涉及受派员工的利益,但不属于劳动争议。在存在双层用人单位共同侵权或者负担保责任的争议中,双层用人单位都应当作为被申诉人。在由某一层次用人单位单独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中,如果争议处理结果与另一层次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前者应当作为被申诉人,后者应当作为第三人。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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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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