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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州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3 10:15:50 人浏览

导读:

2022年广东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由原来的三档费率拟调整为八档费率,4月29日广州市人社局官网就《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从今年7月1日起,拟执行新的缴费费率。下面由法律快车...

  2022年广东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由原来的三档费率拟调整为八档费率,4月29日广州市人社局官网就《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从今年7月1日起,拟执行新的缴费费率。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2016年广东工伤保险费率的最新消息。

  新的基准缴费费率分八个档次

  新的基准缴费费率共分为八个档次,即分别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各行业对应的缴费档次重新做了划分。征求意见稿表示,本次费率调整遵循“只降不升”的总体原则,执行新费率标准后基准费率较现行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在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仍按现行对应的缴费标准执行。

  加大费率浮动和奖励力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大了费率浮动和奖励力度,现行的《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规定,企业工伤事故少,企业可在其行业对应的基准缴费费率基础上,再下调缴费费率,下浮分六个档次,最大降幅30%;与之对应,企业工伤事故多发,则要在其行业对应的基准缴费费率基础上上浮,上浮分七个档次,最大升幅35%。征求意见稿加大了浮动比率,上下浮动幅度可达50%。

  保留和调整了奖励率

  当企业上年基金收支率小于或等于30%时,除了可享受费率下浮,还可额外享受上年度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10%的奖励;当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可获得上年度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5%的奖励。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计算一次。

  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其中,本市留存百分之十,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上解百分之五。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附:《广州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稿》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使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拟调整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具体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档次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附表1)执行。

  执行新费率标准后基准费率较《若干规定》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在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仍按《若干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特殊情形的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处理:

  1.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或者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具有多种经营范围的,按照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

  3.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按照“就低”原则,选择近似行业类别确定其基准费率。

  4.用人单位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相应调整其基准费率。

  二、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作如下调整:

  (一)浮动费率: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至5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下浮至80%;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二)奖励率: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奖励率为1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奖励率为5%。

  (三)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计算一次。当年调整浮动费率时,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不实行累计计算。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的具体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一览表》(附表2)执行。

  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其中,本市留存百分之十,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上解百分之五。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平衡情况,适时拟定各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涉及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维系社会安全和稳定大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各尽职责,密切合作,协同组织推进相关工作。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周密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基金管理措施。市、区社会保险信息部门要抓紧完成相应系统调整,为实施新政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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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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