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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休息时间伸懒腰受伤成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2 07:39:4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员工在车间休息时,伸个懒腰不料左手伸进了风扇险些致残。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却持相反意见,认为该工人属于自残,并状告劳动部门,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驳回用工单位的诉讼请求。案情经过

  核心内容:员工在车间休息时,伸个懒腰不料左手伸进了风扇险些致残。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却持相反意见,认为该工人属于自残,并状告劳动部门,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驳回用工单位的诉讼请求。

  案情经过

  小瑜在某食品有限公司打工,工作时间分两班倒。公司规定上夜班的员工只能在宵夜后进行短暂休息。2012年5月,小瑜恰好轮到上夜班,由于工作量集中于深夜,小瑜于当晚11时吃完夜宵后一直作业到次日凌晨两点。随后,小瑜便到相邻车间休息。约半小时后,睡意朦胧的小瑜习惯性地直起身子,伸了伸懒腰,一不小心,把左手伸进了安装在墙壁上的风扇里,瞬时手指血肉模糊。

  2012年7月,劳动部门根据小瑜的申请作出决定,认定小瑜的受伤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于去年年底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劳动部门,并将员工小瑜列为第三人,请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庭审中,食品公司诉称,当晚小瑜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擅离工作岗位,到隔壁车间偷懒休息才受伤的,其伤害不是发生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食品公司还称,风扇安装在较高的地方,一般情况很难碰到,小瑜受伤很可能是自残所致。

  劳动部门辩称,经过调查已查明小瑜当晚是在公司上夜班,公司也允许员工工作期间短暂休息,但没有规定明确的休息时间,小瑜的受伤经过也说明了其是在工作期间完成高强度的工作后进行适当的休息,其伤害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发生,公司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小瑜存在自残致伤的行为。

  法院审理意见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瑜从事的是高强度的体力劳动,虽然公司规定员工可以在宵夜后作短暂休息,但由于工作任务重,小瑜当晚用完夜宵后即回到工作岗位,持续作业到凌晨2时,时间长达4小时,其进行适当的休息是必要的,所以,劳动部门认定小瑜是在工作场所与工作时间内受伤并无不当。对于小瑜是否自残致伤,原告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工伤认定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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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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