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帮的老板须为受伤帮工担责一半
导读:
核心内容: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绍兴县华舍街道的朱先生与柯桥街道的曹老板是朋友,一年多前,曹老板需购木材请朱先生帮忙。朱先生不慎摔倒受伤,导致脾摘除,左侧5根以上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由于多次索赔无果,朱先生只好将曹老板诉至法院。
朱先生请求法院确认两人是帮工关系,并向曹老板提出了27万多元的赔偿请求。面对起诉,曹老板说自己没有购买木材,是朱先生要买木材,请他帮忙同去看木材,所以他和朱先生之间不存在帮工关系,请求法院驳回诉求。通过多位证人的证言,法院最终确认朱先生是在帮曹老板看木材,符合义务帮工的特征,因此二人之间成立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同时认为,朱先生在具体帮工活动中自身疏于注意义务,对遭受的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曹老板的赔偿责任。最终确定赔偿比例为各一半,判决曹老板赔偿122743.96元。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帮工和无因管理区别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一、帮工是有因的,无因管理是无因的。帮工没有任何报酬,也不能事后要求支付报酬,无因管理管理人可以要求偿还支付必要的费用。
二、民法上设定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主动互助他人,无因管理人可以是任何人。帮工关系就不一样了,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比如亲戚朋友其他认识的人,且被帮工人知道或者在场。
三、无因管理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损失,如不及时管理,他人就有可能受到利益上的损失。帮工则不然,帮工人帮助他人是一种可帮可不帮的,他人利益并不会因为没有帮工人的帮助就会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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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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