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90后成工伤赔偿案原告主力
导读:
核心内容:农民工在务工期间发生伤亡事件后,其维权方式通常呈现“二元化”现象:部分农民工因为有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的工伤保险,受伤后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待遇;但在很多情况下,用工单位并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他们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一旦发生损害后果,这些农民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毫无选择地提起侵权之诉。
2011年12月25日, 广东深圳有工人跌入桩井,惨遭钢筋穿体,事发工地被指违法,也属于“层层转包”的工程。
25岁的农民工小徐来京之后以打零工为生。今年3月,他受雇主指派为一家拆迁公司拆除旧房屋及砍砖。上岗前没有接受培训,又没有过拆除经验,小徐不慎被倒塌的墙体砸伤,导致右腿骨折,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小徐是散工,没有与公司签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理赔。为了要赔偿,小徐到法院起诉,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雇主对小徐承担赔偿责任,拆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徐受伤不幸,但他顺利地通过诉讼拿到了赔偿却又算是受伤农民工中幸运的。本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发布的一项调研显示,农民工人身权益屡遭伤害,已经成为继“讨薪难”之后又一维权难点。
受伤农民工年龄逐渐“走低”
丰台区法院对该院2011年7月至今审理的153件农民工务工期间伤残赔偿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后发现,年轻农民工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人群,其中,80后农民工共84人,占55%,90后农民工共38人,占25%。这部分农民工又被称为“农二代”、“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年龄较小,容易受老一代农民工的影响,大多从学校毕业后就直接进入城市打工,成为用工市场的主力,通常从事的都是高度危险性的工作。但他们缺乏吃苦耐劳的能力,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工作经验不足,务工期间易遭受人身伤害。
司法实践中,农民工在务工期间发生伤亡事件后,其维权方式通常呈现“二元化”现象:部分农民工因为有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的工伤保险,受伤后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待遇;但在很多情况下,用工单位并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他们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一旦发生损害后果,这些农民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毫无选择地提起侵权之诉。
受伤后的“两难选择”
由于用工市场管理极不规范,农民工通常以老乡或熟人介绍的方式寻找工作机会,从事的工作临时性强,流动性大,大都不签书面用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书面证据予以确认。甚至有的农民工对包工头、分包公司的名称、地址一无所知,无法向法院提供准确信息,让法院立案、送达困难重重,审理时间也被人为拖长。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在伤害事故比较多的建筑领域,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直接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的很少,即使存在,建设单位作为投资方,有投资资金作保障,赔偿也不成问题。但事实上,工程分包大都发生在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领域,建筑单位通常会将工程层层分包,分包方再将工程切割后转包,如拆迁工程、水电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会转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小型分包公司。
大部分建筑工程在真正施工中,分包公司会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和用工条件的“包工头”,再由包工头通过熟人或老乡介绍招一些农民工具体进行施工。分包公司不会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更不会为他们交纳工伤保险。农民工群体具有散漫和不固定性,“有活则来,无活则散”,很多农民工直至用工结束都不知道雇主、分包方、发包方是谁,受伤后也不知道应当向谁主张赔偿责任。
层层转包的过程中,伤害最容易发生,而这时发生伤害,农民工也最容易“哪头都找不到”。在法院此次调研的153件案件中,涉及分包公司向包工头违法转包的有91件,而受伤农民工起诉后能提供分包公司名称的,仅有10件,大部分都是由包工头提出,法院进行了追加。而分包公司直接到庭参加诉讼的仅占一半,其余的均通过公告进行了送达,导致损害事实难查明,责任主体难认定,判决结果难履行。[page]
空壳公司让法院判决成“空文”
在审判实践中,农民工人身伤害维权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会确定为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同时由违法分包、转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工头大多为入行较早的农民,赔偿能力有限,而分包公司虽有从事一定技术工作的专业资质,但并没有赔偿能力,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常常是“空壳公司”。一旦发生农民工受伤事件,这些分包公司会很快“消失”,让农民工、法院难以查找到。所以,判决书即便确定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上也根本得不到执行。
根据丰台区法院在案件审结后所做的回访统计,已结案件的主动履行率不到案件总数的5%,甚至调解案件的主动履行率也仅为68%,其余的都要通过强制执行来履行,但强制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责任主体中包工头为个人,流动性较强,财产线索不易查清,即便有赔偿的意愿,其赔偿能力也非常有限。而分包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人虽有资质,但大都为“空壳公司”,没有厂房、固定资产、资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判决书在生效后成为“一纸空文”,难以得到履行,农民工的人身权益不能真正得到保护。
工伤保险应“从纸面落到实处”
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民工人身权益?法官建议,最重要的是真正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人身伤害维权难的源头在于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从而引发农民工为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展开拉锯战或者提起侵权之诉。因此,要化解农民工人身伤害维权难、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就要真正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建议相关行政部门从源头上做工作,最大化地减少农民工维权障碍,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伤保险。
另外,应该严格执法,规范劳务用工市场。违法承揽工程,造成诸多弊端,特别容易引发人身安全事故,形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领域长期存在的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承揽工程情况,造成大量的无资质或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包工头”现象存在,为害尤烈。建议劳动监察等部门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市场,健全并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对可能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除此以外,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还需要法官在诉讼中充分行使释明权,引导农民工对有利证据的收集,提高农民工维权能力。
(作者:齐鹰扬 杨筝 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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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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