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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养老政策出现四大变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05:22:56 人浏览

导读: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的《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福建省养老保险制度出现四大基本变化:个人账户调整、缴费基数统一、缴费费率降低和覆盖范围扩大。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经工商部门依法设立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的《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福建省养老保险制度出现四大基本变化:个人账户调整、缴费基数统一、缴费费率降低和覆盖范围扩大。
  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经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和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都要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重点参保对象是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8%。按照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即原先个人账户中由单位上缴的3%将划入统筹范围,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过渡实施办法另有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06年1月1日起,征缴费率按20%执行,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全省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具体过渡实施办法另行规定。上述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周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手续办理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新退休人员按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在省政府实施意见未出台之前,从2006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老办法计算发放基本养老金,待新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发放办法出台实施时再予以平稳衔接。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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