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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15:54:47 人浏览

导读:

省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事项名称:省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理责任处室:省社保中心联系电话:85112795参保对象:根据浙劳社医〔2002〕69号文件规定,下列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全部职工参加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按照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2〕2
省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事项名称:省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责任处室:省社保中心联系电话:85112795

参保对象:根据浙劳社医〔2002〕69号文件规定,下列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全部职工参加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1.按照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2〕2号、省政府浙政〔2001〕1号文件规定转为企业的省部属科研院所;

2.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委办〔2000〕22号、省委办〔1995〕32号文件规定转为经济实体的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

3.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8〕154号文件规定参加省级统筹试点的长广集团有限公司;

4.省部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5.参加省级医疗保险的在杭省级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本部人员。

办理项目: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一)社会保险登记。

新成立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中心领取《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持下列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五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正、副本均可);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均可);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开户银行基本户证明。

(二)变更登记。

单位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单位性质、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时,应到社保中心领取并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五份),同时附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其中对变更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的,还应同时到省地税办理变更手续。

(三)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终止破产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中心申报,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五份),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办理好参保职工的劳动关系终止、离退休人员的转移、安置等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利息)。

二、在职人员业务办理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上报规定表格或文件办理参保职工新增、减少等手续。

(一)单位参保。

新单位参保需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并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职工新增。

单位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加表》,并附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办理参保手续。对新招职工,还需带一寸照片办理养老保险手册;对再次参保的职工,单位经办人应对职工以前的工作和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和说明,如属跨统筹地区流动的,须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表》及《养老保险手册》。

(三)职工减少。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需中断缴费的,单位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减少表》,并附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和《养老保险手册》办理中断手续。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到省地税还清欠缴的本金、利息后,持完税凭证办理减少手续。

(四)缴费工资基数核定。

1.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简称“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2.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3.每年1月社保中心将《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缴费工资)登记表》打印发给各参保单位填报(以地税征收12月份养老保险费的人数为准),3月底前参保单位将填好的报表并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102表)上报。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须经本人签字确认。

4.社保中心根据单位上报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缴费工资)登记表》调整缴费工资基数,调整时间为全省职平工资公布后的两个月内。基数调整前先按原缴费工资基数预收,调整后对预收的缴费工资基数与本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差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五)征收结算。

1.每月20日为社保中心业务结算截止日,经结算审核后,25日报盘送省地税,由省地税实施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2.因省地税征收时差原因造成养老保险费多收的,社保中心按规定退还一个月多收基金,于次月结算时予以冲销。

(六)个人帐户转移。

1.需办理个人帐户转出手续的职工,转出单位可以在该人员中断缴费次月起凭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接收函和《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中心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2.对统筹外转入人员,单位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表》及《养老保险手册》,社保中心在确认其转移基金到帐后,办理个人帐户转入手续。

3.每年年初,上年记帐利率公布前,暂不办理转移手续。

(七)个人帐户对帐。

1.社保中心在劳动行政部门公布记帐利率后,对上年度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进行记息处理,并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下发给各参保单位。

2.参保单位经办人应及时进行《个人帐户对帐单》的核对工作,经本人确认后,于7月底前将核对情况反馈社保中心,并将有误的对帐单和核对依据集中上报,社保中心审核后予以修改。

(八)一次性支付。

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办理一次性支付的人员,需要出具以下证明:

1.在职死亡的,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单位申请报告;

2.外省农民工,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一次性支付报告及单位意见;

3.出国定居的,附公安部门及外国大使馆出具的有关证明、个人申请一次性支付报告及单位意见;

4.不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一次性支付报告及单位意见;

5.社保中心审核后将一次性支付金额划入职工所在单位帐户,由单位转发给个人。

三、离退休(职)人员业务办理

达到法定退休(职)年龄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单位必须提前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于每月20日前将有关表格上报社保中心。

(一)退休(职)人员新增。

职工退休(职)当月,由单位经办人到社保中心为其办理退休(职)手续,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减少表》、《离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并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的《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浙江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核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资料。符合因病、特殊工种等政策性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有关提前退休的审批资料。社保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次月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上年全省职平工资公布前新增退休(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保中心先进行预发,待全省职平工资公布后,即行调整。

(二)离退休(职)人员减少。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单位经办人应及时上报《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减少申报表》,并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审核后,社保中心次月起停发离退休费,同时将丧葬抚恤费划入单位帐户,由单位发给遗属。对滞后上报的死亡人员,社保中心将扣回死亡次月起多支付的离退休(职)费。

(三)养老金支付。

每月11日以后,通过工行发放养老金的新增退休(职)人员,由单位经办人或退休(职)人员本人到工行解放路支行领取活期存折;通过邮政发放养老金的,则根据新增退休(职)人员提供的地址直接邮寄存折或邮汇。12日开始,工行、邮政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进行发放。

调整机制出台后,按政策规定,养老金增加部分由社保中心统一调整到位。

(四)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管理。

1.根据文件规定,对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部分,按月扣减。

2.每年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公布后,对个人帐户余额进行记息。

3.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个人帐户余额和丧葬费、抚恤费一并划入单位帐户,由单位转交法定继承人。

四、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业务办理

1.参加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离休干部,每月6日各发放机构对离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进行直接发放。

2.每年3月底前社保中心将参加“两费”单位离休保障经费数据提供给地税,由地税部门进行征集(已经一次性缴纳的单位除外)。

3.每年4月将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按离休人数一次性划拨到单位帐户。

4.离休干部或供养人员发生死亡,单位必须及时填报《在杭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减少申报表》或《在杭省属企业离休干部供养直系亲属减少申报表》,并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5.到达70周岁的离休干部符合享受护理费,单位经办人提前一个月上报《在杭省属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外费用明细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6.符合享受特殊护理费的离休干部,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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