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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15:37:39 人浏览

导读:

企业破产、撤销和解散时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1、参加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如发生破产、撤销、解散,在清理财产时,必须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该企业离退休人员十年所需的养老保险费用,其离退休人员的离
企业破产、撤销和解散时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

1、参加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如发生破产、撤销、解散,在清理财产时,必须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该企业离退休人员十年所需的养老保险费用,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包括增补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标准支付,直至本人死亡。

2、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破产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破产终结后的职工安置费,以及按国家规定不得纳入核销范围的专项生活贷款,依次从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破产后,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企业破产时,应优先清缴所欠社会保险费用,其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企业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25%和6%的比例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一次性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免除企业破产前欠交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滞纳金。由接收单位负责安置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安置费,按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拨付。

参见:《陕西省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意见》(陕劳发[1995]216号)

执行日期:1995年5月29日

参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问题的通知》(陕政发[1995]61号)

发布日期:1995年8月3日

执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参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00]6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8日

破产、兼并企业离退休人员安置

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一年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经本人申请,按照国办发[1999]10号和陕劳社发[2000]76号文件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提前退休按照我省新老办法(或原行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提前一年、减发2%(新办法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减发)。提前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提前退休安置条件的,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时,应体现工龄差别。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对家在农村的单身全民所有制职工,自愿返回原籍从事农业生产的,安置费可按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120%计算,一次性发给,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在乡(镇)要予以接收,并在落户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

4、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合同制职工或农民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按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月数,按1年计算)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城镇合同制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生活困难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5、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劳动鉴定为1至6级的职工,伤残抚恤金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支付,具体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至90%,1级为90%,2级为85%,3级为80%,4级为75%,5级和6级为70%。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伤残抚恤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未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伤残抚恤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劳动鉴定为7至10级的职工,一次性安置时,除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或经济补偿金外,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和陕劳发[1997]232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7级为上年度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6个月,8级为14个月,9级为12个月,10级为10个月。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鉴定为5至10级,一次性安置时,除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或经济补偿金外,并按照劳部发[1996]354号及陕劳发[1996]105号文件规定,发给相当于6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7、破产兼并企业职工被其他单位接收安置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不发给职工本人,直接拨付给接收单位。每接收安置一名职工,按照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拨付。职工和接收单位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后,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将原拨付的一次性安置费发给职工本人。

8、与破产兼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可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当期上年度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8%的比例缴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享受鼓励自谋职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9、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未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的,按照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执行原办法),其中职工平均工资以最早中断缴费上年度本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10、破产兼并企业可将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档案,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区管理服务机构保管,并由其代理社会保险。

参见:《关于对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安置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4号文件)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1日

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

1、破产兼并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费,分别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机构管理。

2、企业破产时,应优先清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含利息)不得减免,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可予免除。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以企业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破产当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计算5年,从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一次性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的养老保险费用,不得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为使已离退休人员原待遇水平不降低,目前仍由企业支付的统筹外养老保险费用,可从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4、随同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所属集体企业及家属工,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企业破产时,原由企业负责发放的因工和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现支付标准核定10年,从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本人。

参见:《关于对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安置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4号文件)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1日

“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近年来,陕西省一些企业在改制和兼并破产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对部分职工采取“买断工龄”或一次性安置的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解除了劳动关系。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和原来的企业脱离了关系;但对社会保险的依赖性增大。从买断后的情况看,这些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原来被视同缴费的连续工龄,因“买断工龄”拿了一次性的补偿不再认可。一些年龄偏大快到退休年龄或已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因实际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不能按月享受养老金。养老得不到保障。

1、职工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缴费。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未再就业的,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当期上年度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8%的比例缴费。以后,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为由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2、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前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补缴;个人欠费的,由个人补缴。若企业已经解体,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个人自愿的,由被“买断工龄”职工以本人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在补缴个人欠费(含利息)的同时,补缴单位的欠费(含利息)。

3、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连续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未再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执行原办法),其中职工平均工资以最早中断缴费的上年度本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4、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有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接续养老保险工作或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由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无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

5、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目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本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从2001年1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享受以后年度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享受以前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参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22号)

执行日期:200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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