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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8 05:25:51 人浏览

导读:

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是保障员工利益的一个重要文件,我们跟公司相关的事项都在劳动合同里有所标注,但是如果不注意,我们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时候会变成无效的,那么怎样的劳动合同条款才是无效的呢?这个估计很多人就不知道了,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劳动合同的无效条款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是保障员工利益的一个重要文件,我们跟公司相关的事项都在劳动合同里有所标注,但是如果不注意,我们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时候会变成无效的,那么怎样的劳动合同条款才是无效的呢?这个估计很多人就不知道了,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劳动合同的无效条款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同条款无效的原因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条款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条款,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三、劳动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实践生活中,如果遇到无效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在无效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

  1、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补偿。

  2、修改合同。

  对于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例如,《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赔偿损失。

  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97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有些企业的劳动合同不是特别的规范,存在许多的霸王条款,以及许多不合理的地方,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多多注意相关的劳动合同内容,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合同的无效条款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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