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处罚程序
导读:
药品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有效的药品可以很好的保障我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对于药品的监督处罚也是十分严格的。那么在接下来,就关于药品监督处罚程序的更多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法定依据的原则;
(二)法定程序的原则;
(三)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销售假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药品的监督过程中,一经发现该药品存在违反药品生产的相关法律的行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药品监督处罚程序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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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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