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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四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18:12:0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下文内容是释义献血法的第二十四条,法律快...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下文内容是释义献血法的第二十四条,法律快车小编继续为您搜寻全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献血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法律的施行日期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日期。正确理解法律的生效日期,是运用法律不可缺少的条件。法律的生效日期,一般根据该项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从其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第二种是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需要经过一定时期后才能开始施行。第三种是法律公布后,先予以试行,在试行期间也具有约束力,如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经过近十年的司法实践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有一种特殊的生效形式,即法律的施行日期以其他法律的施行为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就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施行”。在我国,绝大多数法律的生效施行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形式,即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而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才生效施行,本法即是采用的这一形式。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法律公布之日到法律施行之时,相隔了近一年的时间。之所以间隔这么长的时间,用意在于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宣传动员工作。目前,除了深圳等少数地方无偿献血工作开展的比较好外,大部分地方无偿献血工作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无偿献血在临床用血中所占比例还比较低,大部分地区在10%以下。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当前医疗用血的大部分来自非无偿献血者,即个体卖血和公民义务献血。此外,由于宣传教育的不够,公民对无偿献血的意义和科学知识了解得还不多,献血是否对身体健康有害,许多人对此还存在模糊认识,这些无疑都不利于无偿献血制度的实施。所以要顺利实施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无偿献血,需要在全体公民中进一步作好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宣传科学献血无害的科学知识,普及献血常识,使广大公民认识到献血对身体是无害的,无偿献血是公民应尽的人道主义义务,是救死扶伤献爱心的善举,从而提高公民无偿献血的自觉性。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社会上各新闻媒体应当利用自身的优势,积极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逐步改变人们的献血观念。此外,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做好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只有全社会都动员起来,行动起来,形成无偿献血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无偿献血制度的实施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同时,鉴于一些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有关献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与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不尽一致,需要根据献血法作相应的修改。为了保证临床用血,避免短时期内用血紧张,献血法公布后需要留有比较充裕的准备时间。考虑到以上这些情况,献血法把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之日起10个月以后,即1998年10月1日施行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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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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