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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18:11:1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下文内容是释义献血法的第十四条,法律快车...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下文内容是释义献血法的第十四条,法律快车小编继续为您搜寻全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释义】 本条是对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所支费用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主要是指公民临床需要用血的费用,是血液从采集到提供临床用血的一切消耗成本费用,需要用血的人支付。

  血液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它在临床救治病人生命的活动中,发挥着其他药物不可替代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尽管当今科学技术如此发达,但是临床医疗用血,如前所述,仍然只能依赖人类自身提供的血液来解决。正因为如此,不能将血液资源列入市场调节的范围,在经济活动中,也不将血液烙上商品的属性。

  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所支费用标准国家未作明确规定,都由各地卫生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现行的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差异较大,为使临床用血收费标准更趋合理、规范,本法限定公民临床用血只交付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又因血液不是商品,故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只能是成本费用,不能营利。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主要是指已履行无偿献血义务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不需支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凭本人的“无偿献血证’在医疗机构用血,免交费用程序由地方规定。如无偿献血者因病在其他省用血,临床用血的费用先垫付然后向献血所在地献血办公室结算。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免交或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主要是指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血的规定支付费用。因考虑到各地无偿献血的发展情况不同,原来一些可行的作法可以借鉴和充实,本法没作统一规定,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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