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随州市城区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随州市城区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1:12:16 人浏览

导读: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随州市城区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7-01生效日期:2003-07-10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鄂价能交函[2003]83号随州市物价局:你局《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随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随价[2003]55号)和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随州城区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 2003-07-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3]83号
随州市物价局:
  你局《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随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随价[2003]55号)和《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随价[2003]56号)收悉。由于白云湖水源水质恶化,造成制水成本大幅度上升,为提高城区饮用水质量,你市进行了“水源置换”工程建设,使供水成本再度增加。根据你市上报的成本资料及武汉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成本的审核意见,并参考你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有关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市城区供水价格作适当调整。同时,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精神,为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同意提高你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具体批复如下:
  一、随州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20元。
  以上价格含水资源费。除此之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污水处理费标准每立方米调整为0.40元,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你局要按年度审查制度的要求,监督和掌握污水处理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征收企业必须按文件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三、上述批复从2003年7月10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四、请你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控制价格出台后的相关反应,以减轻群众和企业的负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