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卫生法 > 食品卫生法 > 关于食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食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2 07:18:2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监督机构指定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调查取证”。在执法实践中,考虑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力量薄弱,许多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地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 十六条规定:“监督机构指定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调查取证”。在执法实践中,考虑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力量薄弱,许多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均规定设立了食品卫生检查员或助理食品卫生监督员,并授予了部分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对此,我部认为:凡经合法程序批准、任命并予以授权的食品卫生检查员或者助理食品卫生监督员,只要其在履行职责时并未超越授权范围,与食品卫生监督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同等的行政约束力。
  
此复


卫生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