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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命名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23:00:17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命名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有关事宜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01-01生效日期:1999-01-01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办[1999]113号有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命名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1999]11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在有关地区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部分试点考核验收工作已圆满结束。经考核,北京市延庆县等33个地、县、市和单位(名单见附件1)符合《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暂行规定》(环办[1998]272号文)的要求,拟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现就命名表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做好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请按要求(附件2),抓紧优秀领导、先进工作者的推选,并明确一个组织奖的受奖单位,于12月20日前将名单和有关登记表报我局。
  二、为扩大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影响,我局决定编印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宣传册。请组织拟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准备1千字左右的文字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自然条件、人口社会、经济结构)、示范区建设内容与特色、示范意义、建设成效(可参照附件3格式),于1999年12月20日报送我局自然司。
  有关表彰命名大会的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
1、拟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2、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优秀领导者、先进工作者和组织奖表彰方案;
3、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优秀领导者登记表和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先进工作者登记表;
4、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介绍编写提要
附件1:
拟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  延庆县
内蒙古自治区 敖汉旗
辽宁省  盘锦市 盘山县 新宾县 大连市金州区
     沈阳市苏家屯区
吉林省  东辽县 和龙市
黑龙江省 拜泉县 虎林县 庆安县 省农垦总局291农场
江苏省  扬中市 大丰市 姜堰市 江都市 宝应县
浙江省  绍兴县 磐安县 临安市
安徽省  池州地区 砀山县
江西省  共青城
山东省  五莲县
河南省  内乡县
湖北省  当阳市 钟祥市
湖南省  江永县
广东省  珠海市
海南省  三亚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广夏政沙渠种植基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
附件2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优秀领导、先进工作者和组织奖表彰方案
  根据局务会的审议结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进行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命名的同时,拟对在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一、表彰的范围
  1.优秀领导者,包括试点地区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各1名;
  2.先进工作者,主要是生态建设办公室的工作人员1名;
  3.优秀组织奖1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所在地环境保护局或生态办。
二、优秀领导者表彰条件与要求
  1.基本条件:
  ──生态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党、政负责人;
──负责生态示范区建设的领导或组织工作2年以上;
  ──重视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真抓实干,及时解决生态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纪问题。
  2.推选程序
──由试点地区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人选,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报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组织初审,并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定。
3.表彰形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向获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领导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三、先进工作者表彰条件与要求
  1.基本条件:
──生态示范区建设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负责生态示范区建设的管理工作3年以上;
──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效突出;
──无违法犯纪等问题。
  2.推选过程
──由试点地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办公室提出人选,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组织初审,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定。
3.表彰形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向表彰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工作者颁发奖状和奖牌。
四、优秀组织奖
1.具体受奖单位,即环境保护局或生态示范区建设办公室,由试点地区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名,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初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定。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向表彰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
  3.示范区政府对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进行具体奖励。
  五、说明
  有关省、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和生态示范区所在地的上一级政府,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作进一步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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