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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2 00:03:21 人浏览

导读:

所谓商场如战场,商业上为了获利,耍尽各种手段,各个企业上演心机婊的表演,下面跟着法律快车的小编去看看商场上有哪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吧!(一)混淆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是指...

  所谓商场如战场,商业上为了获利,耍尽各种手段,各个企业上演心机婊的表演,下面跟着法律快车的小编去看看商场上有哪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吧!

  (一)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商标,俗称“牌子”,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用来标明其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显著特征,并便于区别与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及其服务项目,而在商品或包装上以文字、图形、记号及其组合等形式制作的一种标志,是商品生产或经营者为了标明和维护其商品的质量信誉,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经济权益所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便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便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

  2、高仿

  高仿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4、虚假表示

  虚假表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或者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是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虚假的意思表示”。虚假表示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该行为是经营者对商品质量、声誉的若干方面作虚构或隐瞒的不实标注;二是虚假表示的本质为造成或足以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的认识和理解,欺骗消费者;三是该行为是直接表现在商品或其标签、包装上,虚假做法直接简单。

  (二)商业贿赂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七种: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6.给予或收受回扣;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三)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的六种表现形式:

  1、对产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学上没有定论的,作定论性宣传。

  2、对产品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3、使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

  4、采取“忠告”性用语做虚假宣传。

  5、假冒他人名义、商誉和形象等进行宣传。

  6、对产品进行排他性的宣传。例如,宣称产品是“首创”、“独家经营”等。

  (四)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诋毁商业信誉

  商业诋毁又称"商业诽谤行为",通常是指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虚假宣传,即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能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低价销售

  低价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4种情形例外,即: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七)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分类

  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责编:白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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