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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有变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3 08:09:43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同行中是会存在竞争行为,但是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则进行竞争。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有变化?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同行中是会存在竞争行为,但是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则进行竞争。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有变化?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有变化

  涉及条款:新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新法规定,损害对象扩大至消费者利益,自此,消费者亦可作为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有变化

  涉及条款:新法第六条

  无论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还是企业名称、姓名、域名主体等商业标识,均要求具有一定影响即可。而旧法,尤其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要求是知名且特有,据此观察,保护标准降低。

  公司招聘新员工商业秘密侵权风险

  涉及条款:新法第九条

  新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公司对于新员工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同时,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三要件,即秘密性、商业性及保密性。

  添加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涉及条款,详见新法十二条。

  不正当竞争侵权法定赔偿作出新规定

  涉及条款:新法第十七条。

  旧法商业标识混淆类赔偿参照商标法300万以内赔偿,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参照专利法1-100万元赔偿。而新法将两类侵权案件统一规定按照300万元以内赔偿。

  侵权者不自行变更企业名称的,工商部门可直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涉及条款:新法第十八条。

  旧法有侵权者变更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规定,但对于老赖不主动变更的,无法执行。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区别

  (一)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二)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 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三)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 ;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哪些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

  (二)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

  (三)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

  (四)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五)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六)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七)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有变化的相关知识,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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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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