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种由海商法专门规定的特别海事合同,根据海上拖航服务内容的不同,海上拖航合同的法律性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而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归置也有所不
[案情] 原告:泰兴市船务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1995年9月19日,原告泰兴市船务公司以15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大连购入一艘退役潜艇。
〖提要〗 在货运代理合同履行中,如委托人不履行偿还代垫费用及支付报酬的义务,受托人在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后不及时交还外汇核销单,并因之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认定双方当
[提要] 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票据行为产生于一定的票据基础关系,但票据行为却又独立于票据的基础关系而存在。适用法律应该基于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在无法查清客观事实的
[案情] 原告山东省海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原告为承运人,被告为托运人。从200
「提示」 (2001)沪高经终字第442号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案解决以下问题:第一、航次租船合同载明承租人提供安全港口、安全泊位条款的,因航道水深限制不能满足船
提要:承租人定期租用出租人的船舶,在租期到期前提前还船,并拖欠租金和船上原装的燃油费。承租人应支付租金和交船时船上燃油的价款,并赔偿提前解除合同造成出租人的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蔡桂木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港办事处(下称太保公司) 原告所属的陆丰市南粤糖业公司系由原告和马炎生、陈俊普三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提要:船舶买卖合同的卖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但卖方违约时,买方应尽量避免损失扩大。买方没有行使解约权,双方又没有约定新的交
提要: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前还船应支付还船之日起至期满止租金的75%作为违约金的条款有效,承租人应依约支付违
提要:两外国公司于韩国订立船务代理协议,代理人因被代理人拖欠其在韩国港口的代理费而申请海事法院在我国港口扣押被代理人的船舶,其后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代
提要:定期租船出租人、承租人没有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所签订的租船合同无效。承租人使用了船舶,应支付合理的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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