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经济仲裁 > 经济仲裁动态 > 离职经济警察状告原工作单位 索要加班费200万

离职经济警察状告原工作单位 索要加班费200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6 04:52:49 人浏览

导读:

最近,为了向自己的前“东家”——昆明某银行索要加班费的张先生苦恼极了:“我们押运钞票、守卫金库,经常通宵达旦地值班,可我们却没有领过任何的加班费,无奈之下,我们只能通过法律讨说法。”张先生今年29岁,2003年退伍后在昆明某银行当起了经警,没有

  最近,为了向自己的前“东家”——昆明某银行索要加班费的张先生苦恼极了:“我们押运钞票、守卫金库,经常通宵达旦地值班,可我们却没有领过任何的加班费,无奈之下,我们只能通过法律讨说法。”

  张先生今年29岁,2003年退伍后在昆明某银行当起了经警,没有与银行签定劳动合同,月工资1000元,负责押运钞票、守金库等工作。去年11月17日,银行经警改制,按照每位经警在银行工作的年限,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补偿6000元,并规定经警们于当月30日前办理手续,否则视为自愿放弃补偿,自动离职。“工作没了,我不想连仅有的补偿也失去。”迫于无奈,张先生拿着公司给的1万余元经济补偿金离职了。

  和张先生有着相同经历的还有其他12位同事,其中,工作时间最长的有10余年,最少的2年。张先生说:“我们看守金库、押运钞票,是一个高风险的特殊岗位,可却从来没有得到银行规定的每月200元的特岗补贴。”

  为了讨回经济损失,张先生等13人分别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索赔加班费、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和特岗补贴共计200万余元,其中最多的20余万元,最少的10余万元。

  在昨天的庭审中,银行的负责人没有到庭,其代理人表示:“这13位经警属于计划外用工,银行无法为他们办理保险,他们所就职的银行属于外商投资的股份制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给经济补偿,并且经警的工作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而且也没有被界定为特岗,不能享受特岗待遇。”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本案没有当庭达成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

(本文来源:都市时报 所属:案件速递)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