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经济仲裁 > 经济仲裁动态 > 购买第2套住房政府将收回经济适用房

购买第2套住房政府将收回经济适用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6 04:18:52 人浏览

导读:

曾是普通商品房中的一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今后将彻底变回政策性住房。昨天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今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已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

  曾是普通商品房中的一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今后将彻底变回政策性住房。昨天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今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已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上市交易的,政府要按规定回购,而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但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

  今后,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将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就此,“意见”明确: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而廉租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同时,“意见”对各界普遍关注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问题”也首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而购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而这些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就要予以明确。

  供应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者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经适房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购买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各级国家机关不得集资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page]

(本文来源:北京青年报 所属:立法快讯)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