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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23:13:13 人浏览

导读:

对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处理[李连军]/对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处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处理遇到的实务问题,总结并
对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处理 [ 李连军 ]/


对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处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处理遇到的实务问题,总结并提出如下了解决意见,供参照。
一、处理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异议法律和司法解释上的规定
(一)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2条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二) 2002年9月2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三) 2008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第二十条调整为:“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四)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五)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page]
二、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实务上的处理意见
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在异议审查和异议之诉诉讼期间,总体处理原则是,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分。实务中出现的情形做如下处理。
(一)采取暂缓执行措施
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
(二)裁定中止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执行异议审查裁定异议成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2条的规定,报经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三)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和停止执行的特殊情形
1.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予以准许。
2.在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期间,案外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分。
(四)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形(与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和停止执行相对应)
1.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但是,申请执行人依照该款规定,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2.在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期间,案外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停止对执行标的执行的,但是,申请执行人依照该款规定,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对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处理 [ 李连军 ]/


(五)解除执行措施和继续执行的情形
1.经异议审查,执行裁决裁定认定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解除执行措施。
2.异议之诉诉讼程序终结,经审理,判决确认案外人理由成立的,依据判决解除执行措施。
3.经异议审查,执行裁决裁定认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不成立,案外人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的,继续执行。
4.异议之诉诉讼程序终结,经审理,判决确认案外人理由不成立,继续执行。
(六)告知案外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是处理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最基本做法。处理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大多数情形“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告知案外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新的诉讼”指异议之诉诉讼。如何理解“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一般描述性的理解是:[page]
虽然 在形式上,案外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不服执行异议审查裁定时,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解决;
但是 在实质上,即使提起了异议之诉,执行异议诉讼作出的判决不能推翻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审判决(也就是说平行的两个判决不能相互推翻,彼此判决的既判力不能相互否定);
实际上 案外人只有通过对原判决申请再审,才能达到否定案件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没有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此做了扩张性解释,赋予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案外人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外人通过申诉途径,由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启动或提起再审,也视乎未尝不可。
有关案外人再审申请的的处理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三、第一部分列述的司法解释的冲突的解决
第一部分列述的司法解释的冲突,是法律规范冲突,遵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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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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