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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宗入刑醉驾案 被告拘役3个月罚千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01:58:24 人浏览

导读:

1日,醉驾入刑刚好一月,广州首宗正式入刑醉驾案恰于此时在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被告人邹某招被法院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紧随其后,广州的第二宗醉驾案也在番禺法院宣判被告人陈某忠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1日,“醉驾入刑”刚好一月,广州首宗正式“入刑”醉驾案恰于此时在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被告人邹某招被法院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紧随其后,广州的第二宗醉驾案也在番禺法院宣判———被告人陈某忠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5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广东省梅州市人邹某招(高中文化)醉酒驾驶小轿车,途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岗东路大石文化广场对开路段时,与彭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邹某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

  ———2011年5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广西灵山县人陈某忠(文盲)醉酒驾驶广西车牌的二轮摩托车,途经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塘西跨线桥底路段时,与邹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陈某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车辆照片及拓印资料表,被告人在医院接受采血检验的照片,测试结果登记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两被告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机关分别对邹某招、陈某忠提出了判处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拘役和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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