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宗入刑醉驾案 被告拘役3个月罚千元
导读:
1日,“醉驾入刑”刚好一月,广州首宗正式“入刑”醉驾案恰于此时在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被告人邹某招被法院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紧随其后,广州的第二宗醉驾案也在番禺法院宣判———被告人陈某忠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5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广东省梅州市人邹某招(高中文化)醉酒驾驶小轿车,途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岗东路大石文化广场对开路段时,与彭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邹某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
———2011年5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广西灵山县人陈某忠(文盲)醉酒驾驶广西车牌的二轮摩托车,途经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塘西跨线桥底路段时,与邹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陈某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车辆照片及拓印资料表,被告人在医院接受采血检验的照片,测试结果登记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两被告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机关分别对邹某招、陈某忠提出了判处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拘役和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以为骑摩托车不会被查酒驾,于是酒后照样骑车回家的王金全,不仅因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还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月22日,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以王金全犯危险驾
一名公司职员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并搭载同事,由于操作失误导致车辆侧翻,最后竟然“栽倒”在交巡警平台前,而且两人摔倒后均因饮酒过多而在地上“不省人事”。近日,重庆市
9月7日下午,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黎平县首例醉酒驾驶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石元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作为黎平县自《
1日,醉驾入刑刚好一月,广州首宗正式入刑醉驾案恰于此时在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被告人邹某招被法院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