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黎平首例醉驾案被告人获判拘役1个月
导读:
9月7日下午,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黎平县首例醉酒驾驶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石元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作为黎平县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的首例酒驾案件,此案备受社会关注,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驾驶员及当地群众旁听了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石元开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黎平县德凤镇平街头往平街脚方向行驶,车行至平街0公里加550米人行横道处,将正在过人行横道的学生陆云茶、石庆壹撞倒,造成两学生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接警后现场抓获被告人石元开,并将其血液样本送至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石元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元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石元开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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