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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被撞乘客致残肇事车主赔偿的士乘客19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3 23:25:27 人浏览

导读:

出租车被撞,乘客受伤致残肇事车主赔偿“的士”乘客19万本报讯昨天,“无责的哥按《消法》标准判决,引发21家出租汽车企业向最高法院讨说法”(本报曾于7月30日报道)有了结果。无责的哥徐家浩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向该次交通事故全责方庄虎杰起诉,要求庄虎杰承担已

   出租车被撞,乘客受伤致残

   肇事车主赔偿“的士”乘客19万

   本报讯 昨天,“无责的哥按《消法》标准判决,引发21家出租汽车企业向最高法院讨说法”(本报曾于 7月30日报道)有了结果。无责的哥徐家浩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向该次交通事故全责方庄虎杰起诉,要求庄虎杰承担已经区、市二级法院判决并已支付给受伤乘客汪海浪的损失计192423.34元。

   昨天记者获悉,奉化法院已作出了一审判决:这起交通事故全责方庄虎杰承担全部赔款。

   出租车被撞,乘客致残

   2008年5月31日晚上11点30分左右,乘客汪海浪乘坐由徐家浩驾驶的浙BT1979号出租车,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正面撞上,轿车车主为庄虎杰。出租车乘客汪海浪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8年6月11日,鄞州交警大队认定在事故中“的哥”徐家浩、乘客汪海浪均无责。2009年1月汪海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标准起诉徐家浩所在出租车公司,要求赔偿19万多元。

   在这起案件中,按照《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称《道交法》)不同标准,赔付标准相差悬殊。

   出租车公司起诉全责方

   2009年6月29日,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债权纠纷为由,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庄虎杰等被告承担已支付给受伤乘客汪海浪的全部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庄虎杰认为,原告只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向被告进行追偿,而不应该以第三人起诉原告时所用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办法的赔偿标准来赔偿。

   法官认定在本起事故中,原告无责任,被告庄虎杰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庄虎杰支付给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各项损失人民币192423.34元。

   各方对两法并存反响强烈

   “从个案来看是胜诉了,但是由于《消法》与《道交法》两法并存的状态仍没有根本改变,给出租车这个弱势群体所带来的潜在危险依然存在,因为没有哪个司机敢保证在未来的营运中不发生无责被撞的交通事故。”

   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秘书长徐玉书说:“全国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有几百万之巨,出台专门的法规或司法解释,迫在眉睫。我们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能尽早对此作出司法解释。”

   对这个结果,无责的哥徐家浩则是无奈多于欣喜:“已经发生的三次诉讼的律师费和前一次的诉讼费已花费了近3万余元。”

   “如果某起出租车与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乘客受伤致残可按《消法》多赔12.2万元,而私家车乘客受伤致残只能按《道交法》赔偿,这似乎也不公平。”私家车司机刘理说。

   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霞认为,接下来全责方起诉保险公司时,仍会遇到同样的问题,保险公司肯定会以按交通事故标准赔偿的答辩。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演化为长达数起、跨年度的诉讼案件,进入了一个司法击鼓传花的怪圈,这也是两法并存致司法程序、司法资源浪费的副作用。”

   本报通讯员 刘小哲

   本报记者 尤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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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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