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赔偿后被保险人可二次索赔
导读:
原告张某诉称,他自1999年在被告处投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交纳保费620元,最高保额为10000元。去年6月14日,在河西区围堤道与马场道交口处,他被一辆小
张某说,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其处投保的保险属于填补具体需要的保险,因原告已从肇事者处获得了医药费80%的补偿,因此保险公司只能给付原告医药费20%的理赔款,由于这20%的赔偿款已经给付了原告,因此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那么,被告是应该按照其主张的填补原则赔偿原告医药费的20%,还是应该赔偿原告100%的医药费?根据这一庭审焦点,原被告各提交了多项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终身保险和3个附加险,在保险期内原告因交通意外受伤,后经法院判决,肇事者投保的保险公司和肇事者共赔偿原告4000余元,被告赔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071.26元的事实。
【法官说法】
被保险人仍有权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的保险合同关系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用,在保险期限内出现事故后,被告便应依照约定承担赔付义务。
而被告承保原告的险种为人身保险,不具有财产保险的性质,因此并不适用财产保险的一次性补偿原则。原告得到肇事者的赔偿,是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肇事者基于其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承担的侵权责任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人身保险的被
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以原告实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5402.3元)扣除保险合同约定应减除的金额(100元),再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赔偿金(1071.26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23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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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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