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卖未办理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保险合同还有效吗?
导读:
车辆转卖未办理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保险合同还有效吗?案情简介:某单位购车后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限一年,即自2006年1月13日至2007年1月12日止,保险额为5万元。2006年3月,该单位将汽车转卖给王某,但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和车辆过户手续。王某于4月20日以保险单遗失为由(实际单位未将保险单给他)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手续。接待人员找到该车原保单存根后,未经核实,擅自为王某补办了保险证。2006年5月11日,王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该车跑长途运输途中与外地汽车相撞,致对方车辆严重损失,经当地交警调查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对方损失118020元,王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赔。律师分析:本案关键问题在于:机动车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是在办理车辆过户的过程中,没有办理保险过户的,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机动车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本案中,当事人在转让机动车以后,并没有及时到保险公司去办理相应的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这样保险公司就可以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了。因而王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可以王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赔。提示:保险车辆转让,均应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否则,保险责任自转卖给买受人时即行终止。(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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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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