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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未过户 出事理赔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7 19:22:15 人浏览

导读:

保险未过户出事理赔难柳州晚报07-30讯记者龙艳婷实习生吕佩曼报道:买卖二手车,双方都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往往会忽略办理保险变更手续。这样一旦车辆发生交通赔偿事故,新车主很难得到应有的赔偿。最近,遇到这一烦恼的柳江县人韦师顺,在经过近一年曲折的诉

保险未过户 出事理赔难 柳州晚报07-30讯 记者 龙艳婷 实习生 吕佩曼报道:买卖二手车,双方都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往往会忽略办理保险变更手续。这样一旦车辆发生交通赔偿事故,新车主很难得到应有的赔偿。最近,遇到这一烦恼的柳江县人韦师顺,在经过近一年曲折的诉讼后,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作出的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判决。

投保车辆出车祸却遭拒赔

2005年4月11日,案外人王某向华安财产保险广西分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金额3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金额50000元)等险种,保险车辆为五菱微型车,保险期限从2005年4月12日零时至2006年4月11日24时止。

2006年2月24日,王某将该车转让给柳江县人韦师顺,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双方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2006年3月20日,韦师顺允许的驾驶员驾驶该车在忻城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蓝某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该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经调解,肇事司机应赔偿给死者蓝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4563.54元。韦师顺已将赔偿款赔付给死者家属。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对肇事车辆损失情况进行了定损,损失额为985元。韦师顺要求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50000元、车辆损失金985元共计50985元,但遭对方拒绝,就将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告到柳北区人民法院。

一二审判决:保险公司应理赔

被告辩称,保险合同是被告与王某签订的,原告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权向被告提出索赔。王某将保险车辆转让给原告,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没有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已无效。所以,被告没有赔偿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买卖车双方没有及时到被告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原告存在过错,但其过错不至于导致该车丧失保险赔偿的权利,也并没有因此增加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由此,一审法院在2006年11月22日判决:被告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赔偿原告韦师顺50985元。

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存在不全面、不准确之处;保险车辆的所有权人的变更不存在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韦师顺应为保险合同的主体;本案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损失险每次事故的损失,保险人享有500元绝对免赔额,且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保险人享有15%的免赔。

据此,二审法院在2007年6月30日,判决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赔偿韦师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42500元、车辆损失保险金485元,合计42985元;一、二审诉讼费共计5038元,由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负担4298元,韦师顺负担740元。

律师:该案判决具有参考作用

承办该案的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具有普遍性。很多二手车购买人往往忽略了办理保险变更手续,一旦车辆发生交通理赔事故,保险公司会根据事前合同约定的诸多条款拒绝理赔,而大多数车主最终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只能自认倒霉。在此提醒购买二手车的车主: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一定要记得办理车辆保险变更手续。

同时,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是很明确,该案在判决过程中,争议很大。据了解,以前有类似的案件,也许各地不同的法院有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结果。目前虽然机动车都要求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但仍有不少车主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商业保险,难免会由此发生纠纷。该案的判决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起到很好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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