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人伤亡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导读:
该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精神是,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分担,减少受害人的求偿环节,获得有效及时的医疗救助,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减少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交强险条例的出台是为了落实这一精神。
由此看来,该条的立法本意是确定保险公司为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法定义务,并赋予保险公司在承担垫付责任后有对致害人享有追偿权。但丝毫未涉及赋予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除因其故意过错外造成的人身伤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免予赔偿的权利。
综合分析交强险条例第21条及第22条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损害和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人身伤亡予以免赔的两种情形。否则,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就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未要求机动车方是否存有过错。这正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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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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