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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死亡保险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5 09:57:53 0人浏览

导读:

醉驾致人死亡保险不应该赔偿。法律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伤者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会垫付,之后依法向致害人追偿。那么醉驾死亡保险赔偿?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醉驾死亡保险赔偿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林孟晓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醉驾致人死亡保险赔吗”这个问题:

      醉驾致人死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除醉驾外,还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这几种情形,保险公司都不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刚才说的这几种情形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如果行为人醉驾致人死亡的,交强险一般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在事后向致害人追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核心内容: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案例为您介绍交通事故死亡保险赔偿。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案例介绍:

      2006年3月13日,泾县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泾县华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77478元。

      2006年3月20日,原告泾县华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将皖p41732号货车在被告处办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时原告还向被告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附加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是自2006年3月24日至2007年3月24日止。2006年5月16日,皖p41732号货车的实际车主戴某在江苏溧阳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冯某某当场死亡。2006年5月31日,冯某某亲属将本案的原、被告共...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醉驾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

  • 【案情】2010年9月2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秦某驾驶大货车到达江西省樟树市经楼水泥厂,然后停在水泥厂等先到的大货车装水泥。等到晚上11点左右,前面大货车装完水泥开出车库,秦某准备倒车到装水泥的车库中,就要堂弟张某指挥倒车,开始张某站在车库左边招手,指挥倒车,秦某按他的手势倒车,但张某后来跑到车库最右边一个死角处去了,秦某没有注意,车尾部挤到张某的头部,将其撞死。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向樟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秦某的刑事责任。那么,该案究竟是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分歧】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交通肇事案。理由是:该事故属于典型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秦某在驾驶大货车倒车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慎将指挥倒车的人撞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兜底条款,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交通肇事罪相对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特殊条...
  •   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很多肇事者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选择逃逸,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形,那么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有下列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

  •   醉酒逃逸致人死亡的,既构成危险驾驶罪,又构成交通肇事罪,择一重进行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   我国劳动法注重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保护,规定了工伤保险死亡情况下的赔偿规定,那么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原则、工伤保险死亡的赔偿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

      一是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待遇过高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会导致社会的矛盾。

      二是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无论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还是待遇水平都要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来考虑,使工伤职工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

      三是考虑新老政策的平稳...

  •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如何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有下列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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