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车侧翻与过路车相撞致乘客死亡案
导读:
2011年9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财保公司付给原告杜玉梅等292788元,被告二一六车队赔偿原告杜玉梅等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告刘斌对被告二一六车队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10年6月23日44分许,被告刘斌驾驶大型卧铺客车由吉安往赣州方向行驶,途经大广高速公路吉安县境内处时,先撞上道路右侧护栏再撞上中央护栏后,侧翻于高速公路上,致张伟刚驾驶的车撞上侧翻的车,造成刘斌车上的乘客许木根当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7月28日,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五支队第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刘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系被告二一六车队所有,被告刘斌系其雇请的司机。该车辆在第三人中财保公司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法院认为,原告杜玉梅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法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二一六车队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和客运主体,即雇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斌作为其雇请的司机,即雇员,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人中财保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对被告刘斌造成许木根死亡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原告杜玉梅等人请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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