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动态 > 乘客下车开门撞上骑车人致其死亡

乘客下车开门撞上骑车人致其死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5 08:05:41 人浏览

导读:

客车搭载的乘客苏某在道路上随意打开车门,不幸将路经此地的电动自行车乘客撞倒致死。经公安机关认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客车司机黄某承担。昨天,闵行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拘役5个月。今年7月12日下午,男子黄某驾驶小客车搭载乘客苏某沿沪闵路某路某弄小区道

  客车搭载的乘客苏某在道路上随意打开车门,不幸将路经此地的电动自行车乘客撞倒致死。经公安机关认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客车司机黄某承担。昨天,闵行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拘役5个月。

  今年7月12日下午,男子黄某驾驶小客车搭载乘客苏某沿沪闵路某路某弄小区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94号处停车时,乘客苏某 “自然而然”地打开右后车门准备下车。此时,戴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蒋女士,正在客车右侧同方向行驶至此。

  在那瞬间,电动自行车左把手与小客车打开的右后车门边框相撞,致戴先生和蒋女士倒地受伤。不幸的是,蒋女士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司机黄某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司法鉴定,蒋女士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已赔偿了死者亲属经济损失5.5万元。

  法院认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黄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阅读延伸: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