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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因交通事故遭不幸 福利院获15万元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2 04:37:02 人浏览

导读:

无儿无女无亲戚,56岁的艾荣华自小被福利院收养。2008年12月,一场交通事故夺走他的生命。昨日,高新法院对此案重审后认为,福利院基于对艾荣华生前履行的抚养和照顾义务,有权提出赔偿请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荥经县社会福利院153246元。2008年12月,成都高新区

  无儿无女无亲戚,56岁的艾荣华自小被福利院收养。2008年12月,一场交通事故夺走他的生命。昨日,高新法院对此案重审后认为,福利院基于对艾荣华生前履行的抚养和照顾义务,有权提出赔偿请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荥经县社会福利院153246元。

  2008年12月,成都高新区居民吴捷驾车经成雅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时,与行人艾荣华发生碰撞,艾荣华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艾荣华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吴捷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56岁的死者艾荣华自小父母双亡,1964年被雅安市荥经县社会福利院收养。此后,艾荣华在福利院度过了他的大半生,终身未婚,没有直系亲属。荥经县社会福利院将吴捷及肇事车主告到成都高新区法院(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要求赔偿艾荣华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作为事业单位的福利院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成为此案争论的焦点。荥经县福利院代理律师称,荥经县社会福利院与艾荣华之间已形成了实际上的抚养关系,福利院就是艾荣华的监护人及继承人。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却认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荥经县福利院根本不具备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资格。

  2009年12月14日,高新法院一审裁定福利院不具备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驳回福利院的起诉。福利院上诉至成都中院。今年4月14日成都中院裁定驳回高新法院的裁定,指令高新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

  高新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艾荣华生前由原告福利院抚养、照顾其生活的事实清楚。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原告福利院作为孤老残幼的法定收养单位,在履行抚养义务的同时,也应享有相对的权利。最终,高新法院判决本案第三人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限额范围内赔偿福利院153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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