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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诉浙江某旅游客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2 03:05:57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原告林某系美国人,在杭州工作三年。2008年5月29日,被告金某驾驶被告浙江某旅游客运公司所有的大型客车,在武林广场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科技厅楼门口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和乘坐在电动自行车上的两名乘客受伤。经认定,被
案情简介:原告林某系美国人,在杭州工作三年。2008年5月29日,被告金某驾驶被告浙江某旅游客运公司所有的大型客车,在武林广场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科技厅楼门口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和乘坐在电动自行车上的两名乘客受伤。经认定,被告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伤势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项,由于原告实际的误工损失高达13万人民币,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遂找到本律师咨询赔偿事宜,本律师明确答复,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原告能否按照实际误工损失主张误工费?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误工费是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因此,如果原告要根据实际的误工损失计算误工费,除了提供聘用合同、收入证明外,还要提供由单位出具的实际误工损失证明。但是,本案中原告却提供不出单位的误工损失证明,原因在于:事故发生的时间是五月二十九号,住院时间是从事故当天到六月二十号。而原告的工作合同2月份就签了,正式上班是六月一号,也就是事故发生的第三天,原告显然无法按时上班,这份聘用合同就自然终止,当然没有单位为原告误工损失证明。


接受原告的委托后,本律师要求原告提供事故发生之前聘用合同、工资收入、税收证明,以及因事故无法履行的那份聘用合同,并经过美国驻上海领使馆认证。同时,申请由专业机构对原告受伤后需要的休息时间进行评定。



审理结果:虽然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提出了种种拒赔理由,经过本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基本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赔偿费计21.8万元,其中误工费为122904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如期履行了判决。至此,这起涉外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圆满地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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