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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诉王某、某运输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2 01:41:24 人浏览

导读:

宗某诉王某、某运输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国交通事故救助网(www.122help.com)主题:构成多个残疾等级,残疾赔偿金应按何种等级标准计算?案情:原告宗某。被告王某。被告某运输队。2004年2月28日11时50分许,王某雇佣的驾驶员陈某持实习期驾驶证驾驶王某购
宗某诉王某、某运输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中国交通事故救助网(www.122help.com)   主题:构成多个残疾等级,残疾赔偿金应按何种等级标准计算? 案情: 原告宗某。 被告王某。 被告某运输队。 2004年2月28日11时50分许,王某雇佣的驾驶员陈某持实习期驾驶证驾驶王某购买并挂靠在运输队名下的苏B15109号大货车,经锡澄高速公路,由江阴长江公路大桥往无锡互通立交方向,行驶至澄锡线374.3米,发生轮胎故障后停止在小型车道内检修,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遇宗某雨天驾驶沪AK4753号货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至该处时,沪AK4753号货车碰撞苏B15109号大货车尾部,造成沪AK4753号货车驾驶室内宗某与乘员袁某、施某等四人不同程序受伤,车辆严重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陈某与宗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袁某、施某不负事故责任。 宗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发颅骨骨折,颅底骨折,左额叶脑挫裂伤,颅内积气,左眼视N损伤,左胫骨骨折。此后宗某就其伤情又至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于同年4月19日住院治疗至同年4月24日)、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及浦东新区三林镇卫生院、兴化市人民医院就诊。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32841.98元。另外宗某还提供了四份购安神补脑液及易 康腋拐共计款人民币348.8元。 2006年2月10日,法医学鉴定书认定宗某此次外伤致右眼盲目的伤残程度为八级,致颅脑外伤后神经功能障碍的伤残程度为十级。法医学意见书认定根据宗某的伤情,其误工期限以伤后12个月内为宜,建议住院期间给予适当的营养支持,住院期间及出院后3个月内给予护理为宜。 宗某系上海某食品厂的驾驶员,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元。 宗某于2005年4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医疗费人民币31679.28元(提供药费票据佐证),误工费人民币12000元(按收入证明每月人民币1000元算12月),护理费为人民币4060元(按每年人民币12188元/12月=1015算4月),营养费人民币621元(按每天人民币18元算34.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21元(按每天人民币18元算34.5天),交通费人民币438元(提供交通费票据佐证),残疾赔偿金人民币69180元,合计人民币118600.28元,按责被告应担50%即为人民币59300.14,鉴定费人民币1517.5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驶证、医疗病历、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用药清单、交通费票据、法医学意见书、法医学鉴定、商业发票、上海锦佰食品厂出具的收入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对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予以采信,因宗某与陈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宗某主张其损失50%由被告承担合理,予以采信;又因陈某系王某雇佣驾驶员,事发时从事的是雇佣活动,故应由王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运输队系王某所购车辆的挂靠单位,系运行利益的享有者,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宗某的诉讼请求中,其主张的医药费人民币31679.28元有票据为凭,法院采信并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人民币12000元有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且有法医鉴定意见为凭,予以支持;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21元合理,予以支持;其主张的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有法医鉴定意见为凭,予以支持,但标准应按每天人民币10元算34.5天计人民币345元;其主张护理费按4个月计算为人民币4060元,因有法医鉴定意见为凭,且合理,予以支持,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为人民币69180元因法医鉴定书表明宗某此次外伤致右眼盲目的伤残程度为八级,致颅脑外伤后神经功能障碍的伤残程度为十级,故该费用的赔偿应高于一个八级的赔偿,且宗某原籍虽在兴化市,但其已在上海市居住时间较长,故其主张残疾赔偿金为人民币69180元合理,本院支持;其主张的交通费人民币438元因被告无异议,且有票据为凭,予以支持,综上合计损失为人民币118323.28元,由王某按责承担50%即为人民币59161.64元,运输队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赔偿宗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59161.6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 二、运输队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元、鉴定费用人民币1511元,合计人民币4191元,由王某承担人民币4181元,宗某负担人民币10元。 评析: 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大量受伤者所受伤害构成残疾的情况,出现多个残疾等级的情形也不少,在此情况下,残疾赔偿金应按何种等级标准计算? 首先看一下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残疾赔偿金是对因残疾导致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还是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精神损害给予的精神损害抚慰性质的赔偿?在理论和实务上是存在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在理论上采取了“劳动能力丧失说”,即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同时规定应考虑职业因素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影响,予以斟酌平衡,并规定赔偿期限按照二十年固定期限,实行定型化赔偿。上述表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应属财产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受伤致残后收入损失的赔偿。根据该条款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作为考虑因素,实务中经常以伤残等级来评判掌握赔偿多少。 其次,实际上,在大量的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存在多个残疾等级情况,应如何把握等级进行赔偿,对正确救助受害方将起积极作用。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计算进行了规定,在条款释义中明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残而给 残者的生活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规定,伤残等级由重到轻分为1至10级,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依次应当为100%、90%……10%。如果受伤人员符合二种以上伤残等级的,应当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上适当增加赔偿比例;如果受伤人员多处受伤,符合同一伤残等级的多项标准,应当在该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上适当增加赔偿比例。增加幅度一至五级的伤残,每次增加2%,六至十级伤残的,每次增加1%,但均不得达到10%的赔偿比例或者进超过100%的赔偿比例。……”,上述释义对多个伤残等级如何进行计算赔偿费用作了较为祥尽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该赔偿项目名称表述为残疾赔偿金,并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根据该条款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已由原来的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为财产损害赔偿性质,是对受害方财产损害的赔偿。但该条款并未对多个伤残等级情况计算赔偿费用时进行细化规定。笔者认为,多个伤残等级显然比一个伤残等级受伤程度要来得高,如仅采纳高的伤残等级仍忽略了多处伤残等级受伤害的严重性,故仅计算高的伤残等级不公平,在此情况下,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规定较为公平科学,有参考价值,也有其合理之处,可借鉴。 本案中,宗某此次外伤致右眼盲目的伤残程度为八级,致颅脑外伤后神经功能障碍的伤残程度为十级,故该费用的赔偿应高于一个八级的赔偿,具体计算公式应为12319×20×(30%+1%)=76377.8元。原告主张的金额在此数额之内,应为合理,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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